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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遊樂場地規例》以加強管制公園內的噪音滋擾

作者: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收錄: 2026-07-10 12:21:35 ✒️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修訂《遊樂場地規例》(第132BC章)第25條及相關罰則,加強管制公眾遊樂場地內的噪音滋擾,針對使用揚聲器發出過量噪音的音樂活動。經修訂的規例於2020年7月24日起生效,旨在有效處理公園內對他人造成困擾的音樂活動及收取酬賞的表演行為。

修訂《遊樂場地規例》以加強管制公園內的噪音滋擾

背景 / 經修訂的《遊樂場地規例》 / 音樂活動令人煩擾 / 音樂活動收取酬賞 / 音樂活動須遵守的規定 (適用於指定場地)

康文署根據《遊樂場地規例》(第132BC章) 管理公眾遊樂場地。康文署轄下部份公眾遊樂場地經常有市民進行音樂活動,有些人士更會使用揚聲器發出過量噪音,對他人造成滋擾。康文署十分關注這情況,並藉著修訂《遊樂場地規例》的第25條條文及相關罰則,使能有效處理公眾遊樂場地內的噪音滋擾。

生效日期經修訂後的《遊樂場地規例》,於2020年7月2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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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來源機構康樂及文化事務署(https://www.lcs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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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2026-07-10 12: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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