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是否一定要聽從行政會議的意見?

📖 適合讀者: 香港居民
不一定。根據《基本法》第五十六條,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前須徵詢行政會議意見,但若行政長官不接納行政會議的意見,須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這意味行政會議的意見具諮詢性質,最終決定權仍在行政長官。記錄在案的理由不會即時公開,但可作為日後問責依據。此安排體現行政主導原則。

💡 實用貼士

行政會議意見不具約束力,但行政長官不接納時須書面記錄理由。

知識分類

所屬分類: 政府與制度 · 行政會議職能
香港生活百科 · AI 優化內容

🧭 所屬專題

🧩 相關聚合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