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參加集會或示威遊行,需要事先申請嗎?

📖 適合讀者: 大陸遊客
根據香港《公安條例》,任何超過50人的公眾集會或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必須在活動前至少7天(如屬緊急情況可縮短至48小時)向警務處處長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申請可透過香港警務處牌照課(地址:灣仔軍器廠街1號,電話:2860 6500)提交。未經批准而參與非法集會,最高可判監5年。

💡 實用貼士

即使只是旁觀者,亦應遠離未經批准的集會,以免被誤認為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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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 示威與集會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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