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不反對通知書」是什麼?沒有它參加集會會怎樣?

📖 適合讀者: 香港居民
「不反對通知書」是警務處處長根據《公安條例》發出的文件,表示警方不反對某項公眾集會或遊行。沒有此通知書而參與超過50人的集會,即屬「非法集會」,參與者最高可判監5年。即使集會人數少於50人,若行為擾亂公共秩序,亦可能被控「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申請費用全免,但需提前7天提交。

💡 實用貼士

切勿參與任何無「不反對通知書」的活動,即使只是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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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 示威與集會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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