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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開始前,需要通知僱主幾耐?
就業創業 · 產假與侍產假
產假開始前,需要通知僱主幾耐?
📖 適合讀者: 香港居民
根據《僱傭條例》,懷孕僱員須在預計產假開始前至少4星期通知僱主,並提交醫生證明書(寫明預產期)。若未能提前通知(如早產),須在實際產假開始後48小時內通知。僱主亦須在收到通知後2星期內以書面回覆產假開始及結束日期。若僱主拒絕確認,可向勞工處投訴。
💡 實用貼士
最好用書面或電郵通知,留低記錄。
通知
4星期
醫生證明
早產
勞工處
知識分類
所屬分類:
就業創業
·
產假與侍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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