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申訴專員公署的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怎樣做?

📖 適合讀者: 香港居民
若對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結果不滿意,市民可要求公署覆核個案,但須提出新理據或證據。公署的決定為最終,無上訴機制,但市民仍可透過其他渠道跟進,例如向立法會議員求助、向行政長官辦公室反映,或就涉及法律權益的問題尋求法律意見。若認為公署程序不當,可向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反映。惟公署無權推翻部門決定,只能建議改善。

💡 實用貼士

要求覆核時須書面提出新證據,單純不滿結果通常不會獲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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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 政府與制度 · 申訴專員與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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