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與制度 · 行政長官職權與產生辦法
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關係是怎樣的?
行政長官與立法會互相制衡、互相配合。行政長官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並公佈法律,亦可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但須在三個月內處理。若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重要法案或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但同一任期內只能解散一次。立法會亦可對行政長官提出彈劾案,須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行政長官須定期向立法會發表施政報告及答問。
💡 實用貼士
行政長官每年10月發表施政報告,隨後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