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與制度 · 行政長官職權與產生辦法
行政長官有什麼主要職權?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代表香港特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主要職權包括:領導香港特區政府、執行基本法和中央指令、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並公佈法律、決定政府政策、提名並報請中央任命主要官員、任免各級法院法官、赦免或減輕刑罰、代表香港特區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等。行政長官同時主持行政會議,決定政府政策方向,並可根據需要解散立法會,但須符合基本法規定。
💡 實用貼士
行政長官職權詳見《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可於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網站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