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與制度 · 行政長官職權與產生辦法
行政長官如何委任主要官員?
行政長官提名主要官員人選,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各局局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等。提名前行政長官須諮詢行政會議意見,並考慮人選的品格、能力及經驗。中央人民政府有最終任命權,可拒絕任命。主要官員任期與行政長官相同,均為五年,但行政長官可根據需要向中央提出免職建議。
💡 實用貼士
主要官員問責制於2002年推行,官員須為政策失誤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