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與制度 · 行政長官職權與產生辦法
行政長官有什麼權力任免法官?
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任免各級法院法官。推薦委員會由本地法官及知名人士組成,負責向行政長官提供法官人選建議。行政長官須接納推薦委員會的建議,除非有極特殊情況。法官任期通常至退休年齡,一般為65歲,可延長。法官只可因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而被免職,免職須經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審議庭建議,並由行政長官批准。
💡 實用貼士
香港司法獨立受《基本法》保障,法官任免須依法律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