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出缺時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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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長官在任期內出缺,須在六個月內選出新一任行政長官。在選出新行政長官前,由政務司司長署任行政長官職務。若政務司司長亦出缺,則由財政司司長署任,如此類推。署任期間,署任人不得解散立法會、任免法官或主要官員等重大權力。新當選的行政長官任期為原任剩餘任期,而非完整五年。出缺原因包括辭職、死亡、嚴重疾病或中央人民政府免職。

💡 實用貼士

行政長官出缺補選須依《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進行,選舉事務處會公佈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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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 政府與制度 · 行政長官職權與產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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