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與制度 · 行政長官職權與產生辦法
行政長官如何處理國家安全事務?
行政長官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國家安全發出的指令,並在香港特區內落實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和措施。根據《香港國安法》,行政長官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負責統籌和協調國家安全事務。委員會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等。行政長官可指定法官處理國家安全案件,並可根據需要採取措施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 實用貼士
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實施,詳情可於政府網站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