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在香港創業,聘請員工時如何避免將來支付巨額遣散費?

📖 適合讀者: 大陸遊客
創業者應在僱傭合約中明確試用期(通常1-3個月),並於試用期內評估員工表現。根據《僱傭條例》,遣散費僅適用於受僱滿24個月的員工,因此可考慮採用固定期限合約(如1年),但需注意連續續約可能被視為長期僱用。另外,可設立強積金(MPF)供款,但這不抵銷遣散費。建議諮詢香港人力資源學會(電話:2881 5113)或聘請勞工法律師。

💡 實用貼士

定期檢討員工年資,避免因疏忽而累積高額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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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 就業創業 · 裁員與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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