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有什麼權力處理對外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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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根據《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區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包括簽訂雙邊協議、參加國際組織和會議、簽發特區護照等。行政長官可率團外訪,推廣香港經濟、貿易、文化等。例如行政長官曾率團訪問東盟、中東等地,簽署合作協議。但涉及國家外交的事務,須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行政長官須聽從中央指令。

💡 實用貼士

香港特區護照由入境事務處簽發,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國家和地區超過17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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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 政府與制度 · 行政長官職權與產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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