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有什麼權力赦免或減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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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有權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這項權力通常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使,並須考慮有關因素,如罪犯的悔意、健康狀況、案件特殊情況等。赦免可為無條件或有條件,例如減刑、緩刑或釋放。行政長官行使赦免權須依法律程序,並向公眾解釋理由。此權力體現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的憲制角色,但須受法律及司法覆核監督。

💡 實用貼士

赦免申請須向行政長官辦公室提交,並附上相關法律文件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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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 政府與制度 · 行政長官職權與產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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