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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僱主要求員工簽署「自願離職」文件,是
法律法規 · 勞資糾紛處理
香港僱主要求員工簽署「自願離職」文件,是否合法?
📖 適合讀者: 新來港人士
若你並未自願離職,僱主強迫簽署屬違法,可能構成「不合理解僱」。簽署後你將喪失遣散費及失業救濟權利。你應拒絕簽署,並向勞工處(電話:2717 1771)投訴,或入稟勞資審裁處申索。若已簽署,可在3個月內向法庭申請撤銷,但需證明受脅迫。
💡 實用貼士
簽署任何文件前,先諮詢勞工處或工會法律意見。
自願離職
不合理解僱
勞工處
勞資審裁處
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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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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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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