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在香港工作,僱主以「試用期」為由不支付遣散費,是否合法?

📖 適合讀者: 大陸遊客
根據《僱傭條例》,試用期內解僱無需遣散費,但若試用期超過4星期,且僱員連續受僱滿24個月,僱主仍須支付遣散費。若僱主以試用期為由拒絕,你可向勞工處(電話:2717 1771)投訴,或入稟勞資審裁處申索。遣散費計算為月薪的2/3乘以年資,最高15,000元。

💡 實用貼士

確認合約中試用期長度,並保留入職日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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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 勞資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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