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香港
首頁
知識庫
全部資料
檔案庫
品牌庫
資料來源
搜尋
首頁
›
知識庫
›
法律法規
›
我在香港工作,僱主以「經濟原因」裁員,遣
法律法規 · 勞資糾紛處理
我在香港工作,僱主以「經濟原因」裁員,遣散費如何計算?
📖 適合讀者: 香港居民
根據《僱傭條例》,因裁員而解僱的僱員(連續受僱滿24個月)可獲遣散費。計算方式為:月薪的2/3 × 年資(最高15,000元/月),或月薪的1/2 × 年資(若月薪超過15,000元)。僱主須在解僱後2個月內支付,否則須支付利息。若僱主拒絕,可向勞工處(電話:2717 1771)投訴。
💡 實用貼士
計算遣散費時,年資以整年計算,不足一年按比例。
裁員
遣散費
僱傭條例
計算方法
勞工處
知識分類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
勞資糾紛處理
香港生活百科 · AI 優化內容
相關知識
我在香港工作,僱主拖欠工資,可以怎樣追討?
外國人在香港被無理解僱,有什麼法律保障?
大陸人在香港工作,簽證到期但僱主不續約,怎麼辦?
香港僱主強迫員工無薪加班,是否違法?
我在香港做兼職,僱主沒有簽合約,權益受保障嗎?
外國人在香港工作,僱主未供強積金,如何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