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係中國特別行政區,但根據《基本法》及本地法律,目前並無針對一般市民使用VPN嘅刑事條例。不過,政府可根據《電訊條例》要求電訊商封鎖特定網站,例如侵權內容或危害國家安全嘅網站。市民日常使用VPN翻牆或保護私隱係合法,但若用於非法活動(如黑客攻擊)則屬違法。建議選用信譽良好嘅VPN服務,例如Expr...
「社區法網」(Community Legal Information Centre,CLIC)是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設立的免費網上法律資訊平台,網址為 www.clic.org.hk,提供超過100個法律主題的實用指南,包括勞工、租務、婚姻、刑事等。內容以淺白中文及英文撰寫,並附有案例及表格範本。你可直...
香港廟宇如黃大仙祠、寶蓮禪寺和東華三院轄下的廟宇提供法事服務,包括誦經、超渡和放焰口。基本法事費用約港幣1,000至3,000元,視乎規模和日數。黃大仙祠的「幽冥法會」每年舉行,費用港幣500元起,可為先人立牌位。寶蓮禪寺則提供七日法事,費用約港幣10,000元,包括住宿和膳食。建議提前兩週預約,並...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代表香港特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主要職權包括:領導香港特區政府、執行基本法和中央指令、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並公佈法律、決定政府政策、提名並報請中央任命主要官員、任免各級法院法官、赦免或減輕刑罰、代表香港特區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等。行政長官同時主持行政會議,...
根據《基本法》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行政長官參選人須符合以下資格: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無外國居留權、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參選人須獲選舉委員會不少於188名委員提名,其中每個界別不少於15名,方可成為候選人。提名期通常為期...
行政長官當選人須經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就職。就職宣誓通常在7月1日香港回歸紀念日於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或政府總部舉行,由國家主席或中央人民政府代表監誓。誓詞內容包括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廉潔奉公、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宣誓後正式行使行政長官職權,...
行政長官可在特定情況下解散立法會,但同一任期內只能解散一次。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若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重要法案或財政預算案,經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解散後須在三個月內舉行立法會選舉。若新一屆立法會仍拒絕通過原法案,行政長官須辭職。解散立法會是重大憲制決定,須經行政會議諮詢...
行政長官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中央指令通常涉及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中央事權。行政長官收到指令後,須在香港特區內落實執行,並向中央報告進展。例如中央人民政府可指令行政長官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突發事件。行政長官亦須定期向中央述職,匯報香港特區情況。述職通常在每年12月進...
行政長官選舉的提名期通常為期兩周,由選舉事務處公佈具體日期。提名期內,參選人須向選舉事務處提交提名表格,並獲不少於188名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其中每個界別不少於15名。提名表格須附有參選人聲明,確認符合資格及擁護《基本法》。選舉事務處會核實提名,並由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確認資格。提名期結束後,若只有...
選舉委員會委員由界別分組選舉產生,任期五年。1500名委員分佈於五大界別,每個界別300人,再細分為多個界別分組。界別分組選舉通常與立法會選舉不同年舉行,由選舉事務處統籌。選民為該界別分組的合資格團體或個人,以投票方式選出委員。部分界別分組的委員由提名產生,無需投票。選舉委員會委員須宣誓擁護《基本法...
行政長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根據《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區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包括簽訂雙邊協議、參加國際組織和會議、簽發特區護照等。行政長官可率團外訪,推廣香港經濟、貿易、文化等。例如行政長官曾率團訪問東盟、中東等地,簽署合作協議。但涉及國家外交的事務,須由中央人民...
行政長官有權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這項權力通常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使,並須考慮有關因素,如罪犯的悔意、健康狀況、案件特殊情況等。赦免可為無條件或有條件,例如減刑、緩刑或釋放。行政長官行使赦免權須依法律程序,並向公眾解釋理由。此權力體現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的憲制角色,但...
行政長官選舉的選民為選舉委員會委員,共1500人。委員由界別分組選舉產生,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並符合相關界別分組的資格要求。委員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並須符合愛國者治港原則。委員任期五年,可連任。選民登記由選舉事務處負責,合資格人士須在指定期限內登記。選舉委員會委...
行政會議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最高諮詢機構,由行政長官主持,負責就重要政策、立法和行政事宜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根據《基本法》第五十四條,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或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意見。行政會議每周二上午在政府總部舉行例會,成員包括官守議員(問責局長)及非官守...
不一定。根據《基本法》第五十六條,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前須徵詢行政會議意見,但若行政長官不接納行政會議的意見,須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這意味行政會議的意見具諮詢性質,最終決定權仍在行政長官。記錄在案的理由不會即時公開,但可作為日後問責依據。此安排體現行政主導原則。
行政會議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諮詢機構,與中央人民政府沒有直接隸屬關係。根據《基本法》,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權,行政會議就香港內部事務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但涉及國防、外交等中央事權的事務,則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行政長官須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會議的意見不影響中央的權力。
行政會議前身為港英時期的行政局,成立於1843年,是殖民地政府的最高諮詢機構。1997年香港回歸後,根據《基本法》改稱行政會議,職能和組成大致延續,但加入問責制元素。回歸後首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於2002年推行問責制,官守議員包括問責局長。行政會議至今仍是香港特區政府核心決策諮詢機構。
可以,但情況罕見。根據《基本法》,行政會議成員可以兼任立法會議員,但須遵守相關規定。回歸初期曾有立法會議員獲委任為行政會議成員,形成「行政立法兩會議員」身份。然而,由於兩會職能不同,且可能產生角色衝突,現時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多數不兼任立法會議員。
一般情況下,行政長官會主持行政會議例會。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是行政會議的主席。如行政長官因公務或休假未能出席,可指定一名成員代為主持。會議須有足夠法定人數才能進行,但具體人數未公開。行政長官缺席時,會議通常只處理非重大事項,重大決策會留待行政長官出席時討論。
不需要。根據《基本法》,行政會議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毋須立法會批准或同意。行政長官可隨時委任或免除成員職務,委任名單會刊登憲報。此安排體現行政主導原則,確保行政長官能有效組建其諮詢團隊。立法會只能透過質詢或辯論間接監察行政會議的運作。
是。根據《基本法》,行政會議成員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官守議員本身是主要官員,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非官守議員亦須符合永久性居民資格。此外,行政會議成員不得擁有外國居留權(部分特殊情況除外)。此規定確保成員對香港有長期承擔。
香港立法會換屆選舉每4年舉行一次。根據《基本法》及《立法會條例》,立法會由90名議員組成,經選舉委員會界別(40席)、功能界別(30席)及地方選區(20席)三種方式產生,任期4年。最近一次換屆選舉於2021年12月19日舉行,下一屆選舉預計於2025年舉行。選民須年滿18歲並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登記後...
立法會擁有立法、審批公共開支、監察政府及彈劾行政長官的權力。根據《基本法》第73條,立法會可根據法定程序彈劾行政長官:先由1/4議員聯合動議,經立法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再獲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最後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此外,立法會可傳召證人、索取政府文件,並可對政府工作提出質詢及辯論。但議員提案涉...
可以。根據《基本法》,立法會議員可同時出任行政會議成員,但須由行政長官委任。現屆政府有多名行政會議成員身兼立法會議員,例如葉劉淑儀、林健鋒等。兼任者須在立法會申報利益,並在涉及利益衝突時避席。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成員須保密會議內容。兼任安排旨在加強行政與立法溝通,但亦引來角色衝突的討論...
可以,但限制嚴格。根據《基本法》第74條,立法會議員提出私人條例草案,若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須事先獲得行政長官書面同意方可提出。不涉及上述範疇的草案則可直接提交。私人草案須經立法會三讀程序通過。由於限制較多,實際成功通過的私人草案數量有限,多數法案由政府提出。議員亦可提出無約束力的議案...
立法會選舉候選人須為年滿21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並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20年(部分功能界別除外)。候選人須獲所屬界別或選區的選民提名,並通過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核,確認符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的要求。候選人須申報政治立場及利益,競選開支受選舉事務處監管。提名期通常為選舉前約兩星期,...
香港實行普通法制度,與大陸的大陸法系不同。根據《基本法》,香港享有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香港設有終審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區域法院、裁判法院及多個審裁處。法官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任命,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與大陸不同,香港法院可參考...
香港法官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任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須經立法會同意。法官可從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律師或法官中選拔。根據《基本法》,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才可由行政長官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審議庭建議予以免職。此機制保障司法獨立,避...
可以。根據《基本法》第82條,香港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終審法院設有非常任法官制度,目前有來自英國、澳洲、加拿大等地的海外法官。他們參與終審法院案件審理,但人數不得超過常任法官。海外法官的任命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作出,並須經立法會同意。此制度體現香港...
香港的司法獨立受《基本法》保障。根據《基本法》第85條,香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享有任期保障,可續任至退休年齡,免職須經嚴格程序。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獨立運作,確保任命客觀。法院經費由立法會撥款,不受行政機關控制。終審權屬香港終審法院,體現高度自治。國際社會普遍認同香港司法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