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拖欠工資屬嚴重違法,你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電話:2717 1771)投訴,或直接入稟勞資審裁處(地址:九龍加士居道36號)提出申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須在工資期屆滿後7天內支付工資,違者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申索時效為6個月,建議盡快行動,並保留合約、銀行紀錄及出勤證明。
外國人與本地僱員享有同等勞工權益,受《僱傭條例》保障。若僱主無理解僱,你可向勞資審裁處(電話:2625 0009)提出申索,要求復職或賠償。根據連續性合約(即連續4星期、每週不少於18小時),僱主須支付遣散費(最高15,000元乘以年資)或長期服務金。無理解僱的申索時效為9個月,建議諮詢平機會(電話...
簽證到期前4星期內,你應向入境事務處(電話:2824 6111)申請延長逗留,並提交新僱主的工作簽證申請。若僱主不續約,你可轉換僱主,但需重新申請「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或「優秀人才入境計劃」。失業期間,你可申請延長逗留最多3個月以尋找工作,但必須證明有經濟能力。切勿逾期居留,否則會被遣返及列入黑名單。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不得強迫員工無薪加班,否則屬違反合約及勞工法例。若合約未列明加班安排,僱主須支付每小時不少於法定最低工資(2024年為每小時40元)的加班費。你可向勞工處(電話:2717 1771)投訴,或向勞資審裁處申索。若僱主以解僱威脅,更可能構成「不合理解僱」,可索償最高15萬元的補償。
即使沒有書面合約,兼職僱員仍受《僱傭條例》保障,包括工資支付、假期及解僱補償。只要符合「連續性合約」定義(連續4週、每週工作18小時以上),便享有有薪年假、疾病津貼等。若僱主拒絕簽約,你可向勞工處(電話:2717 1771)求助,並保留出勤及支薪紀錄作為證據。兼職時薪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每小時40...
根據《強積金條例》,所有僱主須為月薪超過7,100元的僱員供款(僱主5%、僱員5%)。若僱主未供款,你可向積金局(電話:2918 0102)投訴,積金局會調查並追討欠款,最高罰款45萬元及監禁4年。同時,你可向勞資審裁處申索民事賠償。建議定期檢查強積金戶口結餘,並保留供款紀錄。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扣薪,包括缺勤、損壞公司財物(每次最多300元)或法定扣繳稅款。遲到罰款若未在合約列明,屬違法扣薪。你可向勞工處(電話:2717 1771)投訴,或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若扣薪導致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每小時40元),僱主更須負上刑事責任。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不得在僱員懷孕期間或產假後解僱,否則屬違法,可被檢控及須支付復職或賠償。懷孕僱員享有連續10星期的有薪產假(若受僱滿40星期),並可領取產假薪酬(為月薪的4/5)。若被解僱,你可向勞工處(電話:2717 1771)投訴,或向勞資審裁處申索,最高可獲15萬元賠償。
根據《僱傭條例》,連續受僱滿12個月的僱員,可享有7天有薪年假,年資越長假期越多(最高14天)。若僱主不提供,你可向勞工處(電話:2717 1771)投訴,或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年假薪酬應為每日平均工資,僱主不得以其他福利代替。外國人與本地僱員享有同等權利,不受國籍影響。
若僱主倒閉,你可向勞工處(電話:2717 1771)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墊支欠薪、遣散費及未放年假薪酬,最高墊支額為欠薪36,000元及遣散費45,000元。申請時須提交僱主破產證明及僱傭合約。同時,你可向勞資審裁處申索,但需注意時效為6個月。建議盡快聯絡工會或區議員協助。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基於語言(包括普通話)的解僱可能構成間接歧視。你可向平機會(電話:2511 8211)投訴,平機會會調查並協助調解。若調解失敗,你可入稟區域法院索償,金額不限。但需證明解僱與語言有直接因果關係,建議保留解僱通知及工作表現評估作為證據。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主必須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違者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若受傷,你可向勞工處(電話:2717 1771)申報,並向僱主索償醫療費及工傷假薪酬(為月薪的4/5)。即使僱主未買保險,你仍可透過勞工處及法庭追討,僱主須承擔全部賠償。
暑期工同樣受《僱傭條例》保障,僱主須在合約期滿後7天內支付工資。若拒絕,你可向勞工處(電話:2717 1771)投訴,或入稟勞資審裁處申索。申索時效為6個月,建議保留合約、工作時間紀錄及銀行戶口資料。若僱主是註冊公司,你可同時向公司註冊處投訴。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僱主或同事的性騷擾屬違法。你可向平機會(電話:2511 8211)投訴,平機會會調查並協助調解,若調解失敗可入稟區域法院索償。同時,你可向勞工處(電話:2717 1771)申報,並要求僱主採取紀律行動。嚴重個案可報警(電話:999),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監10年。
聘請員工時須遵守《僱傭條例》、《最低工資條例》(時薪40元)及《強積金條例》(僱主供款5%)。你須為員工提供合約、工傷保險及有薪假期,並在入職後60日內為其登記強積金戶口。若違反,最高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建議諮詢勞工處(電話:2717 1771)或聘請專業人力資源顧問。
若你並未自願離職,僱主強迫簽署屬違法,可能構成「不合理解僱」。簽署後你將喪失遣散費及失業救濟權利。你應拒絕簽署,並向勞工處(電話:2717 1771)投訴,或入稟勞資審裁處申索。若已簽署,可在3個月內向法庭申請撤銷,但需證明受脅迫。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須在僱傭開始前向僱員提供書面合約,並在簽署後給予副本。若未提供,你可向勞工處(電話:2717 1771)投訴,僱主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即使無合約,你仍享有法定權益,但建議要求僱主補發,以保障自身權益。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單方面更改合約條款(如工作時間)屬違約,除非合約列明可變更。若更改導致工資減少或工時增加,你可向勞工處(電話:2717 1771)投訴,或入稟勞資審裁處申索。若拒絕接受更改而遭解僱,可能構成「不合理解僱」,可索償最高15萬元。
根據《僱傭條例》,試用期內解僱無需遣散費,但若試用期超過4星期,且僱員連續受僱滿24個月,僱主仍須支付遣散費。若僱主以試用期為由拒絕,你可向勞工處(電話:2717 1771)投訴,或入稟勞資審裁處申索。遣散費計算為月薪的2/3乘以年資,最高15,000元。
根據《稅務條例》,僱主須在員工入職後3個月內向稅務局申報,並每年提交僱主報稅表。若僱主未申報,員工仍須自行報稅(電話:187 8022),否則可能被罰款及追繳稅款。你可向稅務局投訴僱主,僱主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建議保留糧單及稅單,以證明收入來源。
根據《僱傭條例》,連續受僱滿4星期的僱員,可享有有薪病假(每日為月薪的4/5),但須出示醫生證明。若僱主拒絕支付,你可向勞工處(電話:2717 1771)投訴,或入稟勞資審裁處申索。病假累積上限為120天,僱主須在病假後7天內支付。
根據《僱傭條例》,因裁員而解僱的僱員(連續受僱滿24個月)可獲遣散費。計算方式為:月薪的2/3 × 年資(最高15,000元/月),或月薪的1/2 × 年資(若月薪超過15,000元)。僱主須在解僱後2個月內支付,否則須支付利息。若僱主拒絕,可向勞工處(電話:2717 1771)投訴。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工傷假薪酬為月薪的4/5,由僱主支付,為期最多24個月。若僱主拒絕,你可向勞工處(電話:2717 1771)申報,並向區域法院索償。同時,你可申請「工傷及職業病補償」基金墊支。建議保留醫生報告及工傷通知書。
根據《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僱員每7天可享有1天休息日,僱主不得強迫工作,除非合約列明自願加班。若僱主強迫,你可向勞工處(電話:2717 1771)投訴,僱主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休息日工作須支付額外薪酬(至少為平日工資的1.5倍)。
根據《僱傭條例》,年假薪酬應為每日平均工資(以過去12個月計算)。若僱主未支付,你可向勞工處(電話:2717 1771)投訴,或入稟勞資審裁處申索,時效為6個月。僱主違法可被罰款5萬元。建議保留年假申請紀錄及糧單,以證明薪酬計算基礎。